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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医疗保险患者门诊就医须知

2012-06-05 14:13 作者:秩名

一、医保患者就医时,请主动出示医疗保险手册、医保卡,持手册或卡进行挂号。

二、应为医保患者使用医保专用处方及各种专用审批表。

三、门诊开药严格执行“药品报销目录”,掌握“急三、慢七、行动不便两周”的药量;十种慢性病患者患有高血压、糖尿病、冠心病、慢性肝炎、肝硬化、结核病、精神病、恶性肿瘤、脑血管病、前列腺肥大,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,可开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。

四、使用乙类诊疗项目及乙类药品,有部分负担费用。

五、参保人员肾透析、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、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称为三种特殊病,三种特殊病患者可享受优惠报销政策,凭疾病诊断证明到医保办领取并填写“北京市医疗保险特种病种申报审批单”。我院只有恶性肿瘤化疗项目。

六、需要转诊的医保病人,请医师到医保办领取并开具的“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”。并加盖医保办公室公章。

七、到定点药店购药者,请持处方到医保办盖章后方可购药。

八、本规定同现行医保政策相不符时,以现行政策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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